张宏宇 李恒
“法院已将预留的生活费给我了,感谢检察官!我一定尽快履行法院判决,将钱还给银行。”近日,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,被执行人于某打来感谢电话。
2019年6月,于某因无力偿还信用卡欠款,被某银行起诉至法院。法院判决于某向银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近20万元。判决生效后,于某未在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内容,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法院依法立案执行,责令于某履行判决内容,但其仍未履行。法院调查后发现于某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,遂全额冻结其名下退休金账户。
今年7月,于某认为法院在执行中未依法为其保留“生活必需费用”,向殷都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。受理该案后,检察官调阅了法院相关执行卷宗,并对于某的家庭情况、收入来源进行调查核实。检察官走访了于某的工作单位、所属社区,调取了公安机关、民政部门存档的其家庭成员、婚姻状况信息,查明于某除每月固定的退休金外再无其他收入来源,其丈夫已故,儿子虽已成年但无工作。于某被强制执行两年来,一直靠打零工及亲属接济为生,因近期身体患病无力打工,难以维持生活。为保障于某的基本生活,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,殷都区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,建议法院依法为于某保留生活必需费用。
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,结合于某前期向法院提出的申请,裁定每月为于某预留生活必需费用后,对剩余金额予以扣留。至此,于某能够按月领取生活费维持生活需要,银行也能定期稳定收回欠款。
检察机关在该案办理中,立足职能,真正实现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同时,兼顾被执行人的基本权益,让被执行人更加自觉履行判决,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社会满意度。
(张宏宇 李恒)